央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报道,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都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须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新的披露办法是一个重大进步,完善了现有的监管体系。
“这是金融监管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具有诸多亮点。首先,实现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从产品募集、存续到终止,各环节信息全程透明,让投资者能清晰地了解产品运行的每个阶段,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其次,强调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纳入统一框架,解决以往标准分散、监管套利等问题,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通过明确风险提示、收费标准等关键性披露要求,让投资者能够明明白白地去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田利辉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征求意见稿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什么是“三清”?具体来说: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田利辉表示,全方位动态地展示资管产品的运行情况,能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始终保持信息知情权,从而有效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田利辉说:“首先,实现了对产品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其次,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屏障,明确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始终保持信息知情权,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促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完善。”
对于如何处理统一监管标准和产品间客观差异的关系,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对此,田利辉认为:“同一业务、同一标准,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在统一标准下,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信息优势获取不当利益,只能通过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吸引投资者,这将使金融机构更加注重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还在一般规定中强调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诋毁其他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田利辉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的内容,强化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净值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组合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让投资者第一时间了解产品运行的最新动态,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除现有风险提示要求外,可考虑增加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因素的详细说明,以便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产品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建议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格式和内容要求,提高不同机构和产品之间的信息披露可比性,使投资者能更公平地比较不同产品的优劣,从而做出更合理的投资选择。”田利辉说。